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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70061
第 一 章 總則 | ||
| 本細則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(以下簡稱本條例) 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。 | |
| 本條例所稱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,係指土地及定著於該土地之建築 改良物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道路,係指公路、市區道路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橋樑係指市區道路及公路之橋樑,市區之高架道路及聯 接公路之橋樑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溝渠,係指下水道系統之溝渠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港口、碼頭,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 漁港等工程設施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,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 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疏濬水道,係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 道。 | |
|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水陸等工程,係指因推行都市建設,提高土地使用 ,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,而於本條例第二條未列舉而有實際需要之工 程。 | |
|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興建費。係包括工程規劃、設計、施工等一切有關 費用。 | |
|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,係包括公私有土地補償地 價及工作費。 公地地價以依法撥用時之公告現值為準。 | |
|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地上物拆遷補償費,係包括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、 管、線、桿、地下埋設物之拆遷補償費及工作費。 | |
|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同性質之工程,係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工程種類之同 類工程。 | |
第 二 章 市區道路工程 | ||
| 本細則所稱市區道路,係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道路。 | |
|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、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 工程,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。 | |
|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,應包括左列事項: 一、工程位置、起訖點、長度、寬度及面積。 二、工程標準。 三、工程期限。 四、工程概算。 五、工程規劃圖說。 六、其他。 | |
|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,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 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。 | |
|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: 一、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。 二、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,其受益範圍,在路寬 四十公尺 以下者,為 沿道路境界線,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 之地區,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,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 受益地區。 三、市區道路改善工程,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,自該線起垂直深入 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。 四、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,其受益範圍,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 圓心,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 區(詳附圖)。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,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 河川、大排水明溝、鐵路、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,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 之邊線為止,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,不予計徵 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。 | |
|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,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 定如左: 一、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,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之長度分擔受益 線之受益費。 二、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: (一)第一區: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之地區,負擔 百分之四十。 (二)第二區:沿第一區邊線,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 地區,負擔百分之二十五。 (三)第三區:沿第二區邊緣,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 地區,負擔百分之十五。 (四)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地區受益面負擔比例,比照第一、二、三區辦理 。 前項第二款各區內之土地分別依其所有土地之面積,分擔各區之受益費。 | |
|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,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,其工程受 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,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。 | |
| 臨近道路距離過小而同時辦理之工程,致受益面發生重複時,就其重複部 分之中線劃定等分線,各就其等分線之間所包括之土地面積,計算其受益 面。 前項等分線劃定後,若發現第二區或第三區面積過小,致徵課單價高於第 一區或第二區時,應由各級政府酌情依比例從低調整。 | |
| 市區道路工程中,設有行車陸橋、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,除該陸橋等之工 程費用應於總工程費內扣除外,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 三公尺 以內者,自各 該陸橋、地下道、高架道路之終始端,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, 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。 | |
|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,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。但因 路線過長時,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: 一、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 (如新築、拓寬、翻修等) 之分界為分段線。 二、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。 三、依河川、大排水明溝、鐵路、橋樑、高速公路等為分段線。 四、依地價有顯著差異之分界線為分段線。 | |
| 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。但在市區道路系 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,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 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 。 | |
第 三 章 公路及橋樑工程 | ||
| 本細則所稱公路,係指國道、省道、縣道及鄉道。 | |
|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、橋樑,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,應向使用該項 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。 一、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。 二、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。 三、在同一起訖地點間,另闢新線,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。 四、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。 | |
| 公路工程之徵收受益費者,其間之橋樑不得另行收費。 | |
|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工程計畫,應包括左列事項: 一、工程位置、起訖點、長度、寬度及面積。 二、工程標準。 三、工程期限。 四、工程概算。 五、工程規劃圖說。 六、交通量之預測及其可能發展之趨勢。 七、通行車輛之受益情形。 | |
| 公路及橋樑工程受益費之徵收,應按使用該項公路、橋樑之車輛等級分別 計算費額,但每次徵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車輛之受益額,車輛等級不同而 其受益程度相同者,得按同一標準收費。 前項車輛等級,為增進使用者之利益及工程效益,貨車得包括載重;客車 得包括乘載人數。 | |
|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,應依左列因素計算: 一、各類車輛收費標準。 二、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。 三、工程費總投資額。 四、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。 五、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。 前項收費年限已屆,未能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,得請求延長之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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